1、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每位被保险人只能购买1份;购买多份无效;
2、未成年人购买本产品时,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3、被保险人要求3-24周岁的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
4、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每次事故免赔50元,给付比例90%;
5、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按条款约定的分档基准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分档基准给付比例如下: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50%比例给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60%比例给付;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70%比例给付;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80%比例给付;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比例给付;若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保、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合理住院费用的70%及以上的,剩余部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不按分级累进阶梯给付,扣除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的比例给付;
6、疾病住院等待期为90天(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
7、本计划中的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北京平谷区医院)
8、保单最早起保日期为第4日零时;
9、本保险产品的销售范围是全国;
10、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每个被保险人的健康调查问卷,并在本合同成立前向保险人提交填写完整并已签字的原件。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2、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13、本保险客户从爱丁保险购买,后续变更与理赔事务均可由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