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其他人恶意串通,虚构招标项目或违反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或串通投标的;
(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投保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
(四)被保险人明知其没有赔偿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地震、海啸、洪水、暴风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三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罚款、罚金等惩罚性赔偿;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